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依法合规治社,加强内部管理,防备操作风险,惩办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如下简称省联社)有关制度,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河南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如下简称农信社下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献以及河南省农信社有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第三条 本措施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直接负责人、管理负责人、领导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直接负责人是指:实行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其他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起直接作用的人员。管理负责人是指: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乡镇级如下(含)基层农信社机构负责人,和负有业务条线管理责任的各级农信社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领导负责人是指: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县级以上(含)农信社机构负责人,包括重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其他负责人是指:对应制约、监督检查的工作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对违规行为及后果负有监督制约责任的员工。第四条 本措施合用于河南省农信社系统所有员工(含系统内各级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已经退休的人员(含内部退养人员),经核算和认定在退休前有违规行为且确有必要作出处理的,可以酌情处理;情节严重、导致重大损失或群众反应强烈的,应对照本措施予以对应处理。对于调离人员,经核算和认定在调离前有违规行为且确有必要作出处理的,以函商或其他方式提议其调入单位予以处理。劳务派遣制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措施执行,后果严重的,退回劳务派遣企业。第五条 对违规负责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二)程序规范、人人平等原则;(三)量责合适、教惩结合原则;(四)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原则;(五)从法原则。第六条 本措施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一)经济惩罚: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职、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解雇。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停职、罢职。诫勉谈话、引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