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学团体建设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适应建设国内一流开放大学的需要,根据《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教学团体,是指以学生为服务对象,以技能互补而又互相协作、沟通的教师为主体,以教研教改项目任务、教学内容和教学措施的改革为重要途径,以系列课程和专业建设为平台,以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而构成的一种创新型的教学基本组织形式。第三条 本措施所指教学团体分为专业教学团体和课程教学团体。第二章 建设原则第四条 团体主持人负责制原则。教学团体建设实行人事处指导、教务处主持、教学部实行的团体主持人负责制。第五条 教研教改项目建设为主原则。教学团体必须承担有关专业及课程的规划论证、资源建设、重点教材建设、实践项目建设等教研教改项目。第六条 优势组合原则。教学团体应在一定数量专职教师的基础上,吸取一定数量的名校名师及行业专家作为团体组员,实现优势互补。 第七条 组员构造合理原则。教学团体由专家、副专家、讲师、助教等职称人员以及必备的教辅人员或技术人员合理构成。第八条 教学科研一体化原则。教学团体组员必须坚持教学促科研、科研促教学的工作思绪,在实践中不停总结,增进教学与科研的共同提高。第三章 组员构成及任职条件第九条 专业教学团体由团体主持人、专业责任教师、学科专家和行业专家等合理构成。来源为省校、分校、一般高校、行业。组员原则上不超过 10 人,必须有分校专业责任教师。近几年招生规模 3000 人以上或通过调研论证具有发展前景的新开专业,原则上要成立专业教学团体。第十条 专业教学团体组员任职条件(一)主持人为省校专职教师或客座专家,原则上为学校学科带头人,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科理论深厚,有明确的主攻方向,理解专业的发展动态和前沿研究课题,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二)专业责任教师(含分校)具有本科学历,能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有奉献精神,在该专业工作 3 年以上。(三)外聘一般高校教师具有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并在高校工作 3 年以上。(四)行业专家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本行业发展动态。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团体由团体主持人、课程责任教师、课程实践教师等合理构成。来源为省校、分校。组员原则上不超过 6 人,必须有分校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