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检伤分类表类别损伤程度疏散方式极其紧急的急诊(EU)有即可死亡危险的受难者:—心脏循环衰竭( 多 处 创 伤 、 碾 压 症状)-严重的无法控制性出血(腹部、无法缝补的血管)-窒息(胸部创伤、颈部上颌颜面创伤、严重中毒者…)-颅脑创伤伴有定位体征紧急处理后假如情况稳定,首先考虑撤往医院(EU—U1)首要急诊(U1)期限≌6 小时生命功能代偿失调,严重危险的受害者(休克、呼吸困难、神经损伤)或被脓毒症威胁的患者—胸部受伤、无窒息症状的中毒者—可缝补的血管创口—无定位体征的昏迷性颅部创伤—开裂的骨折,骨关节伤口-肢体压缩症状—占全身面积 20-50%的深度烧伤— 严 重 低 体 温 〈 32℃(溺水、遭受雪崩或泥石流患者、海上遇难者…)在协调了具体疏散方式(公路或直升机)以后马上送往就近医院功能性急诊(UF)局 部 受 伤 的 患 者 ( 面部、眼镜、手等)受 伤 性 质 ( 创 口 、 烧伤),无生命的预后,影响器官功能或美观—穿入眼睛的伤口—肢体末端破烂的伤口在协调了具体疏散方式(公路或直升机)以后,与U1 患者一同尽快送往医院,在专科进行治疗—肢体周围的烧伤、手部烧伤—上颌颜面创伤潜在急诊(UP)可能出现的突然间伤口恶化或者运输过程引起的恶化—头脑部创伤—胸部或腹部闭合的创伤—怀疑肺炸伤或腹炸伤—埋藏伤通过讨论,根据伤者人数及撤往医院的可能性,来确定向医院疏散的时间第二急诊(U2)期 限 → 18小时不太严重的伤者,对其伤口手术在 12-24小时内进行—闭合的骨干部骨折- 身 体 柔 软 部 位 的 伤 口(除了臀部和会阴)-小面积烧伤,<身风光积的 20%—头部处创伤,但意识清醒-吸入有毒气体的患者,但无神经错乱或呼吸困难的患者通过公路,铁路或空运的方式向较远的医院送往第三急诊(U3)期 限 → 36小时病情无恶化可能的轻伤患者,可以在 18 小时后向后方医院运送,无需医护专车—闭合的创伤(扭伤、挫伤)-由于挫伤引起的小伤口-表面的小面积烧伤,<身风光积的 10%—腿受伤及轻微伤者无需紧急医疗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措施。无法处理的急诊(UD)重症患者,无法立即治疗,生存机率非常小无需撤往医院“陪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