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学院旅游法规期末考试论文景区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分析学生姓名 陈 瑞 学 院人文学院 专业班级 2024 级旅游管理专业 1 班 学 号 1107074117指导老师 邵 逸甫 成绩评定 2024 年 6 月 景区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分析陈瑞(天津农学院 人文学院 11 旅游 1 班)摘要:本文从涉及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经典案例出发,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内容及赔偿责任,最后分析景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区分关键词:案例分析 旅游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 责任识别 措施1 景区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及分析2024 年仲夏,由于天气炎热,XX 夫妻偕同好友前往著名景点漂流,避暑.他们购买了景区门票后,随即前往漂流景点,准备漂流。由于景区漂流的人很多,景区工作人员发放了泡沫救生服后,就督促大家穿戴好,赶紧上船。由于水势湍急,X 小姐不幸被荡出了皮艇,腿部磕在了礁石上,严重受伤。当日即被送入当地卫生院急救,经诊断, X小姐腿部骨折,伤情较重,共住院 30 多天。2024 年 9 月,X 小姐的伤势经有关部门鉴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并需要后续治疗和护理半年左右,为此,X 小姐认为自己的身体损害,当地旅游局及景区有责任,但景区又是否真的有责任呢?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的田丽丝律师认为,旅游局系风景区的管理者,旅游局对景区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景区内的明显位置张贴、设置警示牌、警示语,提示游客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由于漂流是种相对危险的户外活动,因此景区应当配置充分的安全防护装备。由于漂流水势的险恶,造成 X 小姐人身受到损害,旅游局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没有完全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X 小姐在此次旅行中身体受到的损害,是由于当地旅游局对经营的景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及安全提示的过错所引起,并且该过错与 X 小姐的人身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当地旅游局及景区应根据其过错赔偿 X 小姐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