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伙 协 议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伙 企 业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 伙 企 业 法 》 ) 及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 规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 经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协 议 。第 二 条 本 企 业 为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 是 根 据 协 议 自愿 组 成 的 共 同 经 营 体 。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遵 守 国 家有 关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依 法 纳 税 , 守 法 经 营 。第 三 条 本 协 议 条 款 与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章不 符 的 , 以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为 准 。第 四 条 本 协 议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名 、 盖 章 后 生效 。 合 伙 人 根 据 合 伙 协 议 享 有 权 利 , 履 行 义 务 .第 二 章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称 和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的 地 点第 五 条 合 伙 企 业 名 称 :第 六 条 企 业 经 营 场 所 :第 三 章 合 伙 目 的 和 合 伙 经 营 范 围 ( 及 合 伙 期 限 )第 七 条 合 伙 目 的 : 为 了 保 护 全 体 合 伙 人 的 合伙 权 益 , 使 本 合 伙 企 业 取 得 最 佳 经 济 效 益 。 ( 注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另 行 描 述 )第 八 条 合 伙 经 营 范 围 : .( 注 : 参 照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 具 体 填 写 .合 伙 经 营 范 围 用 语 不 法 律 规 范 的 , 以 企 业 登 记 机 关根 据 前 款 加 以 法 律 规 范 、 核 准 登 记 的 为 准 . 合 伙 经营 范 围 变 更 时 依 法 向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变 更 登记 )第 ×× 条 合 伙 期 限 为 ×× 年 . ( 注 :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合 伙 期 限 的 , 增 加 本 条 )第 四 章 合 伙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 住 所第 九 条 合 伙 人 共 个 , 分 别 是 :1 、 。住 所 ( 址 ): ,证 件 名 称 :,证 件 号 码 : ;2 、 。住 所 ( 址 ) : ,证 件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