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党委决策权与人大决定权的异同点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以下简称“党委决策权”);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人大决定权”)。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的政权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同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对本地区各方面的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本文拟对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作一些浅显的分析、比较。一、从当前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行使状况看比较两者异同点的必要性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其各级组织在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党的一切活动和责任最重要的就是在于它保证了我国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方向前进。因此,正确行使决策权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党委工作的大方向大格局;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既是宪法规定的职责,又体现了人民意志,对“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起到了监督作用。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在人大“三权”中,决定权属于主导的、核心地位,监督权是决定权的派生形式和重要保证,而人事任免权(包括立法权)是决定权特定的表现形式。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当前我国各级社会政治生活中,对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的关系处理上还存在着不谐和声音,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党政不分的状况,造成人大决定权在行使上处于尴尬的境地。邓小平同志早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明确指出“党的一元化领导、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的领导体制弊端,并把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第1页共8页题,作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事实上,一直到今天,这方面的问题仍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许多地方的党委大包大揽,以党代政的情况还比较明显,有的地方党政联席会直接决策一些重大事项,然后以党政联合行文等形式,把人大的决定权晾在一边。翻翻报刊上那些关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反面报道,我们可以想见又有多少是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呢。。法律既然规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那么地方党委就应该带头维护法律的尊严,把党委的主张和决策,通过人大转变为国家意志,而不能直接决定、直接指挥各级国家机关执行党委的意图。这个中间环节看似可有可无,实质上关系到我们国家政体如何实现,关系到人民权力的如何落实。这一点恰恰是我们经常忽略的。只有明辨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的异同点,才能使党委和人大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并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实现。二是人大地位虚置,使得人大决定权难以对党委决策施加影响。现在,有的地方对人大地位、作用的认识还存在误区,“二线论”、“过渡论”颇有市场;有的人甚至认为,人大行使决定权是同党委争权,是削弱党委的领导。人大工作难作为,对重大事项更是想决定而无力,人大被宪法赋予的崇高地位被虚置起来。最近,XX省委李源潮书记在全省人大工作座谈会上讲过一段很精彩的话:“地方人大不是二线,而是一线,是唯一的由宪法规定的、最有权力的一线。”强调这个方面,往往是这个方面出了一些问题。现实中,许多地方党委常委会中人大主要负责人连常委都不是,列席常委会却无表决权,这无形中降低了人大领导发言份量,相反,由人大选举产生的政府的行政首长往往是同级党委的副书记,常务副职大多是常委委员。这样,在党委决策重大事项时,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作用又如何能体现出来呢。现在许多市、县实行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虽然目的是为了提高人大的地位,但实际效果尚在实践之中。笔者以为,既然党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那么在党委决策的最高层中也应该体现人大的位置。因此,通过辨别党委决策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