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讨论、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根据本办法管理。【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讨论。【申报类型】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讨论备案申报。【常规申报要求】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 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但是,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可以办理简易申报。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并附具根据化学品分类、警示标 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法律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的分类、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二 ) 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申报物质危害评估、暴露预测评估和 风险控制措施 , 以及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结论等内容 ; (三)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报告或者资料,以及有关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 , 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根据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 【常规申报数量级别】常规申报遵循“申报数量级别越高、测试数据要求越高”的原则。申报人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或者资料.依据新化学物质申报数量,常规申报从低到高分为下列四个级别:(一)一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 吨以上不满 10 吨的;(二)二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 10 吨以上不满 100 吨的;(三)三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