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 18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 2024 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24 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 法规 放射性 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 豁免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 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开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 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