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4关于我省施工招标项目特别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省纪委十届二次全会关于在工程招投标领域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要求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防止“量体裁衣、暗箱操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下称“招标工程”)特别性以及设置类似工程业绩或经验(下称“类似业绩”)规定如下:一、符合《房建和市政工程特别性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下称“《特别性划分标准》”)的工程特征指标的工程,为技术、性能有特别要求的招标工程(以下简称“特别招标工程”)。二、特别招标工程应当采纳综合评估法,并允许设置类似业绩要求。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招标工程,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允许设置类似业绩要求作为投标人附加合格条件:(1)应当由取得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的施工总承包工程;(2)应当由取得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的专业承包工程;(3)按规定无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工程.三、采纳施工总承包的招标工程存在部分专业工程有特别功能需求的,招标人不得对专业工程提出类似业绩要求.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条款中约定,允许中标人将有特别功能需求的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有经验的分包单位,并对分包单位的经验提出具体要求。四、类似业绩的设定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招标工程允许设置 1 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附加合格条件。采纳综合评估法的,允许设置 1 项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一项)和另外设置 1 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加分条件.2、类似业绩应为招标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的前五年内,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3、类似业绩指标应为招标工程所对应的面积、高度、跨度等工程特征指标要求,指标描述可参考《特别性划分标准》规定的工程特征指标。招标工程未达到对应指标的,则不得设置。4、类似业绩设置的量化指标要求: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采纳综合评估法的,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的 2/3,若招标工程本身相应指标的 2/3 低于《特别性划分标准》规定的指标值的,可将《特别性划分标准》的指标值确定为类似业绩设置的量化指标.5、以联合体投标的,由承担相应专业的联合体成员(根据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