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各市、州、县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下发你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和加强对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对目前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院,要制定规划,抓紧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法律规范的急诊科. 二○○九年七月六日 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急诊科的法律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急诊医学的进展,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科根据本指南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 24 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急诊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急救能力和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第二章 设置与运行 第五条 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第六条 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 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抢救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抢救车出入通道. 第七条 急诊科应当设医疗区和支持区。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应当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重症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等部门。 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当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距离半径. 第八条 急诊科应当有醒目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与手术室、重症医学科等相连接的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当清楚明显。在医院挂号、化验、药房、收费等窗口应当有抢救患者优先的措施。 第九条 急诊科医疗急救应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 第十条 急诊科应当明亮,通风良好,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