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业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1。1 为了强化本所律师的服务意识,法律规范本所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本所律师的服务质量,实施本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业务的质量跟踪,对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服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所坚持”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1。3 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指本所为确保各类型法律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管理法律规范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质量控制程序。1。4 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政策,是指本所为确保法律服务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管理法律规范的要求而实行的基本方针及策略。 1。5 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程序,是反映本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实行的具体措施及方法。1.6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总部及各分所.第二章 一般原则 2。1 本所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1)本所法律服务业务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2)各法律服务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2.2 本所应当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法律服务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业务法律规范的要求。 2。3 本所应当合理运用法律服务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法律服务业务项目的法律服务业务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律师业务法律规范进行。 第三章 质量控制3。1 本所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业务规模与范围; (2)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 (3)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4)成本与效益原则; (5)人员素养及构成;(6)其他。 3。2 本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3.3 本所应当制定和运用以下方面的质量控制政策:(1)职业道德原则;(2)专业胜任能力;(3)工作委派;(4)监督;(5)咨询;(6)业务承接;(7)监控。3。4 本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恪守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3。5 本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道德谨慎态度承办法律业务。本所应当为全体专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 3。6 本所应当将法律服务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3。7 本所应当建立分级监督制度,并要求各级监督人员对各层次的法律服务业务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