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 41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 年 11 月 16 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纳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纳纸质备案方式。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