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_第1页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_第2页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_第3页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政策法规讨论室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行为。《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当然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但是,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别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就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另行作出了专门规定,应当引起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的高度重视. 一、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司法解释》第 8 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本条是关于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条件。只要承包人具有了上述情形之一,发包人即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实践中认定“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多是以承包人的停工行为为依据的.对于承包人的停工行为,应视具体情况来认定其是不是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假如因为发包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致使承包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则不能认为是承包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如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方的预付款义务、支付进度款的义务以及其他实现开工条件等义务,但发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承包人开工或施工重大困难的,承包人可以停工.这里承包人的停工可认为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行为.实践中,常常见到的情况是,承包方为了承揽到工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将工程价款压得很低.在签订合同后或者在履行合同中,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将不能有任何盈利,甚至赔本。在与发包方协商无果后,擅自停工或者中途退场,这时则可以认定为,以行...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元素商铺+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欢迎挑选合适的文档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