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法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企业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已取得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设计与施工等资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考核暨诚信评价(以下简称“企业考核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为依据,从资质条件、经营水平、市场行为、社会责任等方面,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应用于企业准入清出以及建设工程管理全过程的活动。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企业考核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并负责由省、部核准资质企业的考核评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企业考核评价有关情况。省直有关部门(企业)负责本部门(企业)所属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将本部门掌握的涉及有关企业在考核期内的良好信息和行为、不良信息和行为情况书面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部核准资质企业考核评价的初审,同时根据资质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业的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论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信息平台。第四条 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监管信息记录和考核评价,维护建设工程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是管理、评价全省建设工程企业的信息平台,实现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开和互联互通.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六条 考核评价内容分为必备条件、综合评分和附加项三部分.第七条 必备条件包括下列内容:(一)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有效期内;(二)资质证书及动态考核记录在有效期内;(三)技术负责人职称或执业资格、任职经历等符合资质标准相关要求;(四)注册执业人员满足要求;(五)无因拖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