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民工合法权益,法律规范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解决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推动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第三条 根据“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与施工企业签订并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外限定工程款拨款方式与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和条款。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负主要责任;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对拖欠民工工资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入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总造价的 2%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纳数额进行减、缓、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分别签订《建设单位清欠工作承诺书》与《施工企业清欠工作告知书》,并报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五条 建筑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将工资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第六条 建筑企业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报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支付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将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监督承包企业发放民工工资,拨付工程款前要首先拨付经过核实的民工工资部分,并在施工现场张贴告示,监督承包单位发放民工工资,提醒民工及时索要工资。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