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P9地处 A 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 B 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 B 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问题】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案例分析】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答案】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 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 43 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常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常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假如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案例二】P13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 ,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 A 强度等级而非 B 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问题】(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分析】(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推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