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1 目的和范围1.1 目的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范。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单位。包括为*单位提供服务的承包商。2 术语和定义2.1 动火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房及焚烧炉等),任何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2.2 动火作业监护人指经过安全培训,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3 职责3.1 *单位生产运行部负责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范,并督导实施。3.2 部属各单位组织推行、实施本规范,并提供相关资源保障。3.3 部属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在本单位的运行督导。3.4 HSE 管理部门对本规范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4 管理要求4.1 基本要求4.1.1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 A)。4.1.2 动火作业前,应开展工作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潜在风险,必要时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4.1.3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4.1.4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一处一次使用,不得涂改、代签。4.1.5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4.1.6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报部属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应编制应急预案,作业、监护等相关人员都应熟悉预案内容,并至少进行一次桌面演练。4.2 动火作业前准备4.2.1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开展工作安全分析,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4.2.2 系统隔离4.2.2.1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4.2.2.2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4.2.2.3 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执行上锁挂签制度。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通风换气。4.2.2.4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