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8 号《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已经 2024 年 8 月 9 日市政府第 13 届 14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24 年 10 月 9 日起施行.市长 万庆良二○一一年九月九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一条 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法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 (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 (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横额等宣传品,或者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等违反市容管理相关规定的; (五)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根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根据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共同查处;需要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部门根据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二)除抢修和抢险工程外,超出规定时间,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的建筑、装饰、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场地,使用各种施工机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桩基冲孔、钻孔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