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产业进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 (一)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讨论、开发方面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讨论开发成果,或应用企业外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形成生产能力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企业. (二)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采纳高新技术成果,并有所创新,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规模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考核工作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邀请一批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和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非常设咨询机构——省高新技术产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领域组,每组 5—7名(单数)专家,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审。第五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二章 认定办法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度一次。按企业自愿申请,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四个步骤进行.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如实填写《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附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审计报告; 高新技术产品的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将各项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条 各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作出审核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报送省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省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省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是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定,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下达批准文件,颁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对高新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