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镇江文化产业繁荣进展,加快文化镇江建设,确保实现文化产业增长速度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和服务业增幅的目标,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进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24〕107 号)和《镇江市文化建设工程实施意见》“”精神,市政府设立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 引导资金 )。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规〔2024〕9 号)和《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4〕8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改革进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三条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 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 的原则。 。业项目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主体必须是在镇江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法律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养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 60%。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文化进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审批立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 2 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十一条引导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 4 月底前根据项目类别向所在地宣传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2.项目批文和法律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