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根据建设部《有关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告知》(建质【)59号)的规定,为贯彻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重要负贵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进行考核认定。三类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重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1.三类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重要负资人、项目负资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重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平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土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三类人员考核任职的重要规定(1)考核的目的和根据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重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如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2)考核范围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对应职务。(3)三类人员考核的管理工作及有关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311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对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费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