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2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3 1 总则 3 2 工程测量 4 3 岩土工程勘察 5 4 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5 5 水文地质勘察 5 6 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6 7 工程物探 6 8 室内试验 6 9 煤炭工程勘察 6 10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7 11 电力工程勘察 7 12 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7 13 铁路工程勘察 8 14 公路工程勘察 8 15 。 通信工程勘察 8 16 海洋工程勘察 8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9 1 总则 9 2 矿山采选工程设计 12 3 加工冶炼工程设计 12 4 石油化工工程设计 12 5 水利电力工程设计 13 6 交通运输工程设计 13 7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14 8 农业林业工程设计 14 9 附表 14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24]10 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法律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375 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 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 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 00 二年一月七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