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6月29日省联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 安全保卫人员管理第四章 安全防备设施建设第五章 案件和事故的防备和查处第六章 安全检查第七章 枪支、弹药管理第八章 守库、押运管理第九章 奖惩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农村信用社职工生命安全和资金、财产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增进本省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农村信用社以库款的守卫、押运为重点,为增进健全制度、严守规章、防备案件为基础的一系列工作,是信用社业务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全省农村信用社必须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总体规划和管理之中。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防止为主、防查并举、标本兼治、保障安全”的方针和“法人代表负责,实行一票否决”的原则。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要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各级领导要定期听取安全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实状况,及时研究安全保卫部门的提议,处理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为安全保卫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发明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第五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部门在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步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技术辅导和检查、监督。第二章 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法人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措施。各社都要建立与本单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门机构,配置对应保卫人员和安全保卫设施,真正把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落到实处。省联社对各社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省联社设置安全保卫部门,其重要职责是:(一)统一规划、协调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研究、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二)对各办事处和市、县联社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和指导;(三)负责省联社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的责任制的贯彻和各办事处(市联社)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考核;(四)安排布署并督促各市安全保卫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