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对策提议一、完善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总体思绪建立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既要参照国际通例,符合国际工程管理的发展方向,又要符合我国国情,增进市场竞争。二、完善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对策提议内容(一)完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法规建设将执业范围拓宽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要适应工程管理国际的发展方向,将建造师的执业范围拓宽为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在过程上,包括项目前期筹划与管理、设计阶段的项目管理、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在类型上,包括承包商、供货商的项目管理,设计方的项目管理,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即工程监理。在目前,考虑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专业知识的实际状况,在考试实行工程中,可以采用逐渐到位的措施。在考试内容上逐渐变化各阶段考试内容的比重,现阶段,以施工项目管理内容为主。理顺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关系在国外,从事监理的专业人员重要来自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征询工程师、测量师等。从事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即监理业务没有强制的资格规定,一般由业主选择有建筑师、建造师、工程师、测量师等资格的人员承担。因此,理顺建造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合并。从长远来看,应当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制度。考虑到监理工程师产生的历史和对监理业务的重要作用,以及已经形成的法律法规和既有的监理队伍,应当考虑稳妥的过渡措施。(1)要从监理工程师的来源上研究处理措施。首先要停止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制度。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要在考试内容上增长工程监理的内容,使新产生的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可以承担工程监理的业务。本来的监理工程师在相称一段时间内继续从事监理业务,对于其中一部分已经具有一定条件的可以认定或免试部分科目的措施获得建造师资格。在条件成熟的状况下,修改工程监理的有关法规,由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来承担监理业务。(2)对本来已经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方式获得注册建筑师、注册构造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考虑到这部分人员在考试内容中没有工程管理的内容,应当通过必要的培训、考核或考试,获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二)完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体制与配套制度建设1、管理体制首先要明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性质,即国家对建造师市场准入的规定。通过国内外执业资格制度的比较,我们认为,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是一种逐渐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