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法律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人员)的培训、注册、换证、晋级和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于从事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工作的核查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核查人员指具备一定资质,从事审查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的人员。核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高级审查员(以下简称高级审查员)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备案技术专家(以下简称技术专家)。第四条 核查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按本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和注册取得核查人员资质后,方可从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工作.第五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核查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核查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承担核查人员的培训实施、注册、晋级、换证的资格申报及监督管理。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六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员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提出参加审查员培训的申请:(一)年龄在 65 周岁(含 65 周岁)以下;(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三)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四)从事质量工作满 5 年。第七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部应当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提出审查员培训计划,并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班申请书》(见附件 1),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展审查员培训工作.第八条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考试规则》(见附件 2)的要求,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对申请人组织培训,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组织考试。考试结束,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及时将试卷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