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法律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购买、储存、运输、处置等环节,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管理.第三条运城发电公司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进展。第四条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二章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第五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法律规范。定期上报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第六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责任部门,应当实行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实行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十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等相关资料。当污染物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申报。第十一条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必须实行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二条禁止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十三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第十五条转移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