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 年 1 月 8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三章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业主自治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住宅物业的装饰装修第三节 车库与车位的使用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第五章 物业服务企业第一节 物业服务企业第二节 行业自律第六章 物业服务第一节 物业服务内容与合同第二节 物业服务收费第七章 物业的维护第一节 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第二节 专有部分的维护第三节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四节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解读】立法的目的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解读】物业管理概念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解读】条例的适用范围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解读】物业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解读】物业管理活动的主管部门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