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法律规范内容简介(共 4 条强制性条文,为第 3.0.6、3。0。12、5。1.7、7。2.7 条)一、基本规定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按不同屋面防水等级进行设防.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法律规范》GB50345 的有关规定.3.0。2 施工单位应取得建筑防水和保温工程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3。0。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3。0.4 屋面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施工单位应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屋面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3。0。5 对屋面工程采纳的新技术,应按有关规定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施工单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纳的新技术进行工艺评价,并应制定相应技术质量标准.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3。0。7 防水、保温材料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设计要求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2 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3 防水,保温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材料标准应符合本法律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的规定。材料进场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应提出进场检验报告;4 进场检验报告的全部项目指标均达到技术标准规定应为合格;不合格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3.0。11 当进行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屋面已完成的部分实行保护措施.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完工后,不得进行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等有损屋面的作业.3。0。12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3。0。13 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 3。0。13 的要求。表 3。0。13 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分部子分部工分项工程工程程屋面工程基层与保护找坡层,找平层,隔汽层,隔离层,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