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人社部函〔〕23 号有关做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告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如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征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 12 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 5 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须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二、“统考日”安排(一)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如下 简 称 “ 统 考 日 ” ) 制 度 。 “ 统 考 日 ” 详 细 日 期 是 3 月16、17、18 日,5 月 18、19、20 日,7 月 20、21、22 日,9 月21、22、23 日,11 月 16、17、18 日。(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 5 月 19、20 日和 11月 17、18 日(详细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 1、2)。(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布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在规定日期组织实行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我部同意,不得私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当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 3 月、7 月、9 月的“统考日”及 5 月 18 日、11 月16 日进行,并于 3 月 9 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 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如确需增长统一鉴定日期的,应报我部立案。三、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有关活动的告知》(国办发[]73 号)精神,按本告知规定认真组织实行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要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完善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将考试资料保管、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贯彻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三)严格全国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