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所属层级类别】地方政府规章库【所属类别】【所属地区】【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4—12—14【生效日期】2024-01—01【失效日期】【效力状况】有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根据下列比例交存: (一)未配备电梯的,根据不超过 1%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根据不超过 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根据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 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根据不超过 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区内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根据不超过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 1%的比例交存. 业主交存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