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局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一、填空题: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的权利。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的权利。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9、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根据规定佩戴、使用.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根据规定佩戴、使用。1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1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1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1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1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1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1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1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2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21、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2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发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