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24 版)A 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为加强对个险营销员的管理,塑造诚信、专业的销售队伍,促进我司个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进展,特制定《个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用以明确个险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职责、收入、特别保障及考核办法等。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符合公司营销员的招聘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从事个人健康保险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个人。第三条 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第四条 营销员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相关规定。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五条 各分公司设立个险销售部,是分公司个险营销员管理的归口部门,接受总公司个险营销部和分公司总经理室领导,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六条 分公司个险销售部根据业务规模需要设立若干营销服务部,构成分公司个险的基本营销单位.营销服务部依次下辖营业区和营业处,营销服务部由部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区由营业区经理或资深营业区经理履行管理职责;营业处由营业处主任或资深营业处主任履行管理职责。第七条 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个险业务组织架构同分公司。第三章 营销员管理第一节 营销员构成第八条 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一)业务系列:共分六个职级,包括客户顾问、资深客户顾问、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客户总监和资深客户总监;(二)主管系列:共分四个职级,包括营业处主任、资深营业处主任、营业区经理、资深营业区经理。第二节 营销员招聘第九条 业务系列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 18 周岁至 50 周岁之间;(二)具有中专以上(含)学历或同等学历;(三)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六)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且持有《暂住证》或《居住证》。第十条 主管系列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 18 周岁至 50 周岁之间;(二)具有中专以上(含)学历或同等学历;(三)有相应的销售、管理工作经历;(四)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