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云南省科技厅第 24 号 《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5 月 23 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8 月 5 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进展,法律规范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云南省“十二五”科学和技术进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拟认定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和推举工作,并根据情况组织本州(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凡在云南省内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为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 (二) 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20%。 (三) 企业近 3 个会计年度的讨论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 3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 企业至少拥有 1 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或者企业近 3 年承担州(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1 项以上。 (五) 企业近 3 个会计年度的经由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 3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第六条 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云南省农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