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4]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法律规范和推动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置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区)设立,其名称由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本县(市、区)以上的行政区划,确需使用的,应含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