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房产、环保、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 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和投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各自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并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并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同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的同时, 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相邻建(构)筑物、地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