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24 年 12 月 25 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4年 1 月 18 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 118 号公布 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促进建筑节能,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根据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查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5 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民用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委托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布建筑节能相关信息。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根据建筑形体、围护结构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影响,合理确定冷源、热源的形式和设备性能,选用成熟、可靠、先进、适用、安全的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节点构造详图等民用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