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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单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解雇违反计划生育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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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单位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解雇违反计划生育职工? 单位是否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解雇违反计划生育员工?-—兼论违法行为与严重违纪行为的关系 作者:周缘求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本文要点: 1.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给单位带来了不利益,基于男女平等以及倾斜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利,法律对女职工有特别保护规定。因此,对于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单位必须忍受和承担各种不利益. 2。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单位对违法生育女职工由此带来的不利益没有容忍义务,完全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解雇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规定,均给予单位对违反计划生育员工予以惩处的权利,则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当然有权利制定规章制度行使用工管理权. 4.所谓女职工的生育权高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所谓女职工的基本人权高于企业的生存进展权,纯属圣母情怀泛滥的错误逻辑.对女职工的过度保护,实际效果反而是变相损害。既然是市场经济,就应当尊重市场法则。保护应当适度,否则会适得其反! 一、问题之提出:企业能否将未婚怀孕作为严重违纪行为? 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上海某商务服务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未婚先孕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某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对此,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为,因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员工未婚先孕的行为确有不妥,但公司以员工未婚先孕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中针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规定,故该院判决撤销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本人认为,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判决理由并不充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固然规定了女职工在三期内的解雇保护,但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使是合法怀孕和生育的女职工,假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企业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将法律对怀孕女职工的特别劳动保护作为判决依据,有点文不对题的意思。本案的关键在于,企业将女职工未婚怀孕作为严重违纪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假如该规章制度合法合理,那么企业的解雇行为就于法有据,不应撤销。而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判决书回避了对规章制度合法性合理性的审查。 二、未婚怀孕、非婚怀孕是否属于违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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