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30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二、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15 日内”。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3000 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有关条文修正前后对比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 1994 年实施以来,根据“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在调节收入分配、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 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为 483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 6。3%.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有必要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同时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和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结构。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仔细调查讨论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根据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 年 1 月 1 日起由 800 元/月提高到 1600 元/月,2008 年 3 月 1 日起由 1600元/月提高到 2000 元/月。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24 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