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建设和乡(镇)村集体建设征用、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是本市建设用地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用地单位,应当仔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 各项建设用地应严格根据经批准的城市建设规划、乡(镇)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本市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会同市土地局统一下达。 第五条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 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或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国家或乡(镇)村建设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上擅自取土、挖沙、采石、采矿、建坟等. 第二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七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国有土地. 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凡可以按建设项目集中安排的,由市土地局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组织成片预征或统一征用。 第九条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军队的建设项目,应在市计委纳入计划后,方可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条市土地局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后,需要征询意见的,在七日内发出征询意见单.被征询单位应在接到征询意见单后二十日内提出意见;逾期作无意见处理。 市土地局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用地申请后或征询意见后三十日内,完成勘测定界,并按本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因国家建设征用下列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下列国有土地的,向市土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