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 黑价格〔2024〕313 号 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24]195 号)和《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24]214号)及《关于清理整顿新进医保目录药品涨价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24]240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广阔群众医药负担,我局决定从 2010 年 11 月 10 日起,分期分批对我省原管价目录内的药品和新调剂进入省医保目录的药品进行全面成本、出厂价、市场实际售价的调查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复核的范围、内容及时间本次调查复核的范围为列入黑龙江省定价范围的部分药品,主要包括我省尚未定价的医保新增药品及部分已定价药品,共 286 个品种(见附件 1)。调查复核内容包括:生产成本、出厂(口岸)价格、供货价、中标价(本年度全国五个省以上中标价)、实际零售价等。调查复核起止时间为 2010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1 年 1 月 10 日。二、调查复核的程序和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持相关资料到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申报,并填写《国产药品价格申报表》或《进口药品价格申报表》、《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表》(见附件2、3、4)。黑龙江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还要向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出具正式报告。报告内容要将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药品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剂型和规格、药品适应病症或基本药理结构、定价理由及同种药品的现在市场价格水平和企业要求定价水平建议予以说明,并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批件(文)药品说明书、近期药品检验证书、GMP 证书和中药保护证书等资料。三、调查复核的方式药品调查将实行普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查主要由企业按要求报送药品生产成本、出厂价格、中标价格、产销数量、销售政策、销售合同、交易价格(出厂价发票)等材料,由我局向相关机构调查药品中标价格和实际销售价等等;专项调查由药品产地第三方(地级市成本调查队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药品进行成本和出厂价格调查并出具审核报告。对在本省市场占有率较大的独家品种(含独家剂型)以及中标价格与政府定价差异较大的品种,由我局组织力量进行专项重点调查复核。四、申报材料要求(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如实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要对所报材料的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