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那么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离界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 市政工程第八章 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 附 那么附件:附录一 名词解释附录二 计算规那么附录三 长沙市建筑间距 I 类地区范围示意图附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四 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五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根据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 居住用地〔R〕;〔二〕 公共设施用地〔C〕;〔三〕 工业用地〔M〕;〔四〕 仓储用地〔W〕;〔五〕 对外交通用地〔T〕;〔六〕 道路广场用地〔S〕;〔七〕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 绿地〔G〕;〔九〕 特别用地〔D〕。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居住用地分为 3 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其中: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等机构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效劳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文化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