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制度名称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受控状态文件编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了加强企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为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 2 条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所有人员。第 3 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投资处置是指因各种原因企业将长期股权投资做出收回、转让或核销等相关处置。第 2 章 投资状况分析与投资处置审批第 4 条 投资部相关人员在编制投资处置报告前要对投资项目做认真的分析,财务人员将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状况提供给投资部的相关项目负责人员作参考。第 5 条 投资处置报告中要求投资项目状况的记录必须真实可靠,论证必须充足,依据必须经得起推敲。第 6 条 对投资资产的处置必须根据程序与权限逐级审批,每级审批人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禁止越级审批。第 7 条 投资处置的审批程序。投资处置审批程序示意图第 8 条 投资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超过××万元或占到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批。第 9 条 投资资产的评估方的选择必须得到各级领导的审批。第 3 章 投资资产评估与处置第 10 条 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对投资资产的评估必须公正、客观,禁止营私舞弊,重大的投资项目必须聘请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来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专业机构需出示证明其专业资质的材料或证书,及负责过的项目等,由财务总监负责审核备案。第 11 条 投资资产回收、转让、核销的处置标准。1.应收回的投资资产,应及时足额回收。2.投资资产应由专业机构或财务人员、投资管理人员等合理确定其转让价格。财务总监总裁董事会投资部3.核销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第 1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出收回处理。1.根据企业相关规定,企业对投资项目的经营期满。2.投资项目的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到期偿还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发生不可抗力,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4.投资合同中规定的投资中止的情况出现或发生时。第 1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出转让处理。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违反公司经营方向。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而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3.企业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4.企业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投资的其他情形。第 4 章 投资处置存档与惩处第 14 条 投资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