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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自损责任性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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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产品责任法一直以来是各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标准,但各国对产品自损的法律规制却差异较大,实行了不同的立场。经过近 100 年的开展,侵权责任说和契约责任说占据了主导地位。由于我国立法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实行了不同的立场。我们认为,从保护民事主主体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采契约责任说的立场,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自损与他损并存的情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独到见解。 关键词:缺陷 产品 自损 契约责任 侵权责任 19 世纪资本主义经济的开展给人类社会制造了丰硕的物质财宝,也给人类隐伏下不幸的根源。二战之后,各国推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经济迅猛增长的同时,出现了环境污染,工业灾害、缺陷产品的致损等严重社会危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运动日渐高涨,迫使各国政府的立法向消费者倾斜。但消费者运动一个世纪的斗争,在产品自损领域的成果却非常有限。 缺损产品的自损,在国外也称“产品自已损害自己〞〔product injuries only itself〕,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因用来给付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使该产品本身价值减少,毁损灭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修理费支出、营业损失等。对这种损失的法律救济,在产品责任法一个多世纪的开展史上未曾有过系统而完整的规定。产品责任法一直以来都局限于产品他损和范围。为探求立法上对缺陷产品自损赔偿救济的完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本文试就此略作探讨,为我国法制建设尽绵薄之力。 一、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人们在进行法学讨论时,必须借助一系列的概念,通过定义对概念进行解释,以把握概念所指对象的本质特征。一个定义能否准确地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关系到人们对该事物的认识程度。以往学术界在产品自损的责任性质上争论不休,我们认为主要是在一些根本概念内涵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因此,在本文最后有必要对有关概念作一些界定。 〔一〕关于“产品〞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从而将产品限于工业产品的范围之内。应该说这一规定是不够完善的。国外有关立法值得借鉴,兹介绍如下: 1973 年 10 月签署的?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规定,产品应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而不管是未加工还是加工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这一规定过于宽泛。?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本指令所说的产品,是指除最初的农、畜产品之外的所有动产,……动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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