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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

河北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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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行)1 范围 1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013 术语和定义 1013.1 存量数据 1014 汇交程序 1015 汇交内容及要求 1025.1 矢量空间图形成果 1025.2 数字正射影像图 1025.3 属性数据 1035.4 元数据 1035.5 其他数据 1036 数据组织 1036.1 组织单元 1036.2 数据文件组织结构 1037 命名规则 1048 数据质量检查 1048.1 地方自检 1048.2 国家检查 104附录 A(规范性附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申请书 105附录 B(规范性目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清单表 106附录 C(规范性附录)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命名规则 107附录 D(规范性资料)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资料文件组织结构图 108附录 E(规范性资料)空间数据汇交图层及命名规则 109—101—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县级汇交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的内容、格式、数据组织、命名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等。本规范适用于指导地方向国家汇交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规范内容参考以下文件内容或其中条款: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TD/T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存量数据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是指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形成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数据,包括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和其他数据。全国各县(市)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依据本地数据与审批业务的特点,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前本地已有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数据规范梳理、数据整理、房屋(幢)图形的补测、整合落宗、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与数据入库等数据整合操作,建立本地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业务流程。同时依据国家建库的相关要求,对地方整合成果进一步再加工处理,只保留不动产单元当前状态(现状)的登记信息,得到满足国家建库需求的县(市)不动产登记数据成果,此数据称为县(市)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地方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在接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之前形成的登记数据另行单独一次性向国家提交。4 汇交程序省级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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