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收清欠工作方案 清收清欠工作方案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承包人而言,其核心利益在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 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承包人可能主张多种清欠方案。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诉权的核心所在,是法官进行审判的最原始起点,是所有诉讼行为展开的基本依据。 同一类型的案件,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当事人亦可主张不同的诉讼请求,而不同的诉讼请求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内容、风险,引起的利益的差距极大。 因此,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尽可能地全面、具体并具有可执行性。 一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6 号)之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酬劳、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主张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当然,对于“竣工之日”的起算时间,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发、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基于建设工程的特别性,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中都有大量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除了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一、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签订的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低于成本价签订的中标合同等。 根据《建工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合同无效时,对于承包人而言,并无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