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258 号《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 1 月 5 日市人民政府第11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 万 勇 2024 年 2 月 6 日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 158 号)、《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进展改革、城乡建设、城管、住房保障房管、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二次供水应当采纳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阻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并征求供水企业的意见。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审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