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资料整理货物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适用于非核定货值质押业务)编号:甲方(质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 25 号邮政编码:116000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汤卫东电话:82362972传真:82362972乙方(出质人、借款人):*******住所:大连保税区国际商务大厦 315-A-1邮政编码:116000法定代表人:电话:82531109传真:82530550丙方(保管人):*******住所: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 867 号邮政编码:116035法定代表人:唐杰电话:86428800传真:86428800为保障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dl02(融资)20120001《最高额融资合同》及其编号为 dl02 高质 ) 2 0120001《最高额货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以下统称为"融资合同”)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协议。学习资料整理第一条法律关系1.1在融资合同项下货物质押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按本协议的约定代理甲方接收、占有、保管、监管质物。第二条质物2.1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融资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协议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2.2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2.4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消、不妨碍甲方依据融资合同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当然地豁免、降低、减少、抵消乙方在融资合同项下的义务、以及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乙方的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2.5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第三条质物移交和置换3.1质权自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时成立,甲方委托丙方代为接收、占有质物,乙方将质物交付给丙方,由丙方接收、占有后,视为乙方向甲方交付质物。3.2甲方在与乙方交接首笔质物前,应向丙方签发《接货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