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一、cepa协议的简介(1)概念cepa(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其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10月17日由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签署。(2)总体目标和实施原则cepa协议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3)主要特点1.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丰富,领域广泛。cepa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最大的第1页共6页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其内容质量高,覆盖面广,在短时间内结束谈判并付诸实施,为内地参与其他双边自贸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2.cepa既符合wto规则,又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规则。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仍维持其自由港的地位,也完全遵循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同时,cepa通过各项开放措施,逐步减少和消除两地经贸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碍,促进了内地与港澳之间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经济的融合,也符合内地与港澳经贸发展的实际情况。3.cepa是开放的。cepa第三条规定,“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cepa的内容”。2004年以来,双方在cepa框架下陆续签署了多个补充协议,这是cepa开放性的具体体现。二、cepa协议的主要内容(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两地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二)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三)实行贸易投资便利化。1、两地实现货物贸易零关税。从2004年1月1日起,273个内地税目涵盖的香港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进入内地时,可享受零关税优惠;这些产品包括部分电机及电子产品、塑料产品、纸制品、纺织及成衣制品、化学制品、药物、钟表、首饰、化妆品及金属制品等;最迟于2006年1月1日前,只要符合cepa的原产地原则,香港厂商都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香港特区同意在协议下对所有原产于内地的货品维持零关税,并且不会对该等货品实施限制性贸易法规。2、.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对香港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协议规定17个服务行业获得放宽准入,涉及的行业包括诸如管理咨询服务、会展服务、广告服务、会计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医疗及牙医、分销服务、物流等个七个部门;第2页共6页3、实行贸易投资便利化。关于投资便利,规定大陆将在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电子商务、法律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产业合作等七个领域简化手续以便香港资金更加自由地进入内地。《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包括正文及六个附件:《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正文附件一: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附件二: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附件三: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附件四: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附件五: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附件六: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2)《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主要框架包括三大方面,一是货物贸易;二是服务贸易;三是贸易投资便利化。1、在货物贸易方面,根据两地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