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当庭提交本案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法律意见书本案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及其非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意见书法院:原告对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行政应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出庭人员提出异议,具体宣读如下(请书记员如实记录):当今社会环境下,很多行政工作人员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照领导的看法办事,只有让行政负责人了解事实,了解法律,了解何谓依法行政,才能做出对国家和人民有利的决策。才能让“依法行政”得到真正有效的落实。民告官却总不见官,《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第三条第3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法释〔20XX〕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这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结构性安排,有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效,有利于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但,行政负责人仍然不依法履行义务和职责,法律得不到有效落实。当法律没有尊严的时候,法律人士何来尊严。人民的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又如何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故,原告方坚持告官要见官,被告行政机关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必须履行出庭行政应诉义务,不能出庭仅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而不能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请审判长释明。是否已向被告发出《传票》、《应诉通知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通知书》。二、请问被告的代理人,是否提交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行政应诉的书面说明。被告的代理人拒绝回答或未被告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行政应诉的书面说明,视为被告经第1页共14页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2款“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的规定,请求法院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三、请问被告行政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总共多少位。提交几份书面说明。未书面说明的正职、副职负责人未出庭应诉违法。请求法院严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四、请问被告方是否提供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书面说明的事实根据的相关证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方未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行政应诉的书面说明,或虽提供书面说明但未提供其行政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行政应诉的事实根据的相关证据,无缘无故不出庭应诉,原告方对这种亵渎法律、藐视法庭的渎职行为表示强烈抗议。请求合议庭依法认定被告行政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没有相关的证据,并判定被告行政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严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将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五、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的法定前提,所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不可以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述《行政诉讼法》及其法释〔20XX〕9号解释相关规定,第2页共14页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说明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定义务,义务不可以放弃。对于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被诉行政机关正职或副职负责人未出庭的情况下,“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的法定前提,所以,在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行政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