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解决方案小编寄语。积极发展民生,努力解决人民反馈的问题。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解决方案,请大家参阅。为切实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改善和提高我县人居环境质量,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xx办发〔xx〕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建立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的协调机制,不断拓展维权渠道,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努力提高群众对解决环境污染投诉的满意率。二、目标任务重点通过畅通群众维权信息渠道,建立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身边环境问题,确保群众对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满意率达到85%以上。三、实施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四、协调原则(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二)便民利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办理。(四)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五)预防矛盾和化解矛盾相结合,依法、合理、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六)接诉登记、移送受理、办理回复等全过程信息互联互通。五、组织领导第1页共12页成立xx县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协调解决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六、工作流程与要求(一)接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应向社会公布环境污染投诉公开电话,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实行首接登记跟踪督办制,不得拒绝接受群众投诉。对群众投诉的环境问题应当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诉时间、地点、对象、内容,投诉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登记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擅自销毁,并严格保守投诉人秘密。对各类新闻媒体曝光的环境污染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及时协调办理。(二)移送接诉部门对接到的不属于本行政区域或本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群众投诉案件应在登记后根据职能职责并按以下方式进行移送。1.移送方式。接诉部门可采取三方通话、录音电话、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邮寄等方式进行移送,并确认移送到位,留证备查。接诉部门移送完毕后应告知投诉人移送的时间、移送的方式、接受移送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留证备查。2.移送时间。接诉部门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案件,按照紧急投诉与一般投诉的时间要求进行移送。(1)立即移送。对难闻臭味、严重噪声、饮用水安全和突发环境事件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威胁群众健康或危害环境安全的群众投诉应立即移送。(2)按时移送。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一般群众投诉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特殊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并说明原因。第2页共12页3.移送级别。根据群众投诉环境污染问题的种类和影响程度实行分类、分级移送。(1)分类移送。接诉部门应当按照群众投诉的特征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归口分类移送同级行政主管部门。(2)分级移送。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群众投诉影响程度和办理级别的规定,确定由本单位牵头办理的,应抄送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跟踪办理的,应移送当地人民政府。(3)特别移送。对群众投诉涉及项目的第一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特别移送,为第一移送单位。移送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由环保部门协调处理。仍有分歧的,报协调领导小组确定。4.移送格式:(三)受理办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群众投诉和部门移送投诉,形成案件编号并将受理情况和案件编号予以公开。对直接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已受理情况、案件受理编号及查询方式;对移送案件应当由接受移送案件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案件受理编号及查询方式。受理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和“谁主管、谁审...